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5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53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賀陳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貳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