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96號原告 趙粉 原告 趙家陞 原告 趙清榮 原告 趙金忠 原告 趙宏亮 原告 趙蒪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 律師被告 趙克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一、確認被告對於系爭公業之管理權不存在、二、確認被告於民國102年8月4日召開之102年度第三次臨時派下員大會會議決議無效,而上開兩項聲明,其等之訴訟標的價額均屬不能核定,則每一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加計10分之1即為1,650,000元,是本件上開兩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00,000元,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