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9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四四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培綺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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