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04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4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04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光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捌仟玖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叁萬玖仟玖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光輝於民國90年12月25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3年11月03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058,983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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