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4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468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沈美佑 債務人 謝東榮 債務人 謝金葉
一、債務人謝東榮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伍萬伍仟玖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謝東榮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謝金葉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