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再字第3號上訴人即再審被告丁○○
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本院九十五年度再字第三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係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被上訴人甲○○於原審訴之聲明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柯盛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書記官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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