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64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64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6426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遲惠敏 債務人 戴力群
一、債務人遲惠敏、戴力群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柒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捌佰壹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七三其餘壹仟捌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七三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遲惠敏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貳萬柒仟貳佰元,及其中貳拾萬玖仟零柒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七三其餘壹萬叁仟零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七三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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