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八五號
上訴人乙○○即被告右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本院新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營簡字第一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聲請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一○五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乙○○緩刑貳年。
事實
一、乙○○係設於臺南縣○○鄉○○路○○○巷○號「福星影視社」之負責人,明知其所有之影片如附表所示「千禧 金瓶梅 」系列影音光碟片(即VCD)均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匯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帆公司)同意授權而予重製盜版拷貝之物,竟自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一月初某日起,以每片新臺幣(下同)五十元之代價,予以陳列供出租予不特定之顧客觀賞。嗣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十六時許,為警於前址查獲,並扣得上開盜版影音光碟片共十一片。
二、案經匯帆公司訴由臺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報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於警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甲○○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卷附匯帆公司經濟部公司執照及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乙件、方妮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書乙件、授權證明書及版權證明書及行政院新聞局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各十件,與扣案之盜拷影音光碟十一片可資佐證,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上訴人即被告乙○○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擅自以出租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原審認上訴人即被告罪證明確,應予適用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等規定,量處被告有期徒刑三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俱無不合。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被告前於八十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業於八十年十月二十一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於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刑之宣告,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憑,且其於原審判決後已與告訴人匯帆公司達成和解,有和解書一紙在卷可按,本院認其經此教訓後,當益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二年,以勵來茲而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八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洪士傑法官陳燁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上訴。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附表:
┌──────────────────┬────┐│片名│數量│├──────────────────┼────┤│千禧金瓶梅—我為嫂狂│一片│├──────────────────┼────┤│千禧金瓶梅—風騷虐后 趙春梅 │一片│├──────────────────┼────┤│千禧金瓶梅—片片淫花開│一片│└──────────────────┴────┘
續前頁┌──────────────────┬────┐│千禧金瓶梅—天地淫絕豔 雙娃 │一片│├──────────────────┼────┤│千禧金瓶梅—淫聲浪語蕩 梁山 │一片│├──────────────────┼────┤│千禧金瓶梅—情逗 李師師 │二片│├──────────────────┼────┤│千禧金瓶梅—性娃 伍月娘 │四片│└──────────────────┴────┘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