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靖脡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靖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被告於偵查中已自白犯罪,又非累犯,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周霙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書記官王心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