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司補字第810號
法定代理人 李鎮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碧潭有約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返還保證金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司補字第810號
法定代理人 李鎮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碧潭有約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返還保證金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