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20號原告 黃兆鴻
黃靜雯 黃佩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被告 黃嘉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之記載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書記官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