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681號債權人 王福龍 上列債權人王福龍聲請對債務人 林炳杉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林炳杉發支付命令裁定,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系爭本票之提示日及系爭支票之利息起算日,該裁定於108年12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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