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592號債權人豐和水電材料行法定代理人 莊國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魏志宇 即騰元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魏志宇即騰元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暨魏志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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