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220號受罰人 王妙珊 上列受罰人因上訴人 葉家逢周宸瑩 與被上訴人 薛暖美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妙珊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科處新臺幣6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上訴人葉家逢、周宸瑩與被上訴人薛暖美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受罰人為證人,經通知應於民國10
8年1月31日上午11時20分到場應訊,該通知已於107年12月11日送達於受罰人居所,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按,受罰人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
法官吳金芳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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