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128號原告 張秋英 被告 廖彗苓
廖保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元【計算式:9,507×11×6720/00000000×2=26】,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