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7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751號聲請人碩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陳文正法官莊書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書記官謝梅琴┌────────────────────────────────────────────────────────┐│附表:98年度除字第7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松│96年5月21日│450,000元│FQ0000000││││份有限公司 賴瓊香 │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