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1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2號原告 歐余寶珠 被告 李致嘉 法定代理人 李斯明
吳紅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且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953號判決有罪在案;又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徐右家法官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書記官賴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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