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678號聲請人 黃梅卿 相對人 曾瓊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項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規定甚明。上開規定並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屬家事非訟事件,依前揭說明,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聲請人並未繳納,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1年7月25日、111年8月16日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通知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並載明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審判長依法通知限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並分別於111年7月27日、111年8月23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書記官蘇宥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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