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2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131號聲請人 林明漪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呈恩 即 黃宗誼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本票原本。㈡確認請求利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