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交附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交附字第90號原告戊○○原告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丙○○原告己○○法定代理人庚○○共同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 律師
孫大昕 律師被告乙○○被告兼法定甲○○代理人被告兼法定丁○○代理人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王淑惠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書記官劉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