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8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99年執1929號、99年執聲字第361號),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0000000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0000000000000000因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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