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家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簡字第5號原告 陳楊嬌雲 訴訟代理人 張貴閔 律師被告 楊淑娥
楊淑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賴猷仁 被告 楊淑姬
楊淑娃 楊明燦 楊明亮 李 楊束花 劉楊杏 楊葱 謝坤德 謝素梅 即 謝坤旺之 承受訴訟人 謝素瑛 即謝坤旺之承受訴訟人 謝豐助 謝豐藻 謝汎霄 謝瑞鵬 謝瑞斌 謝敏 蕭謝照闕 謝雪珠 吳送庚 吳進興 吳進堂 吳進順 吳淑如 楊吳梅雀 陳添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裕忠 被告 吳錦榮
吳錦煌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秋滿 被告 吳炎鈴
吳佩真 吳冠慧 吳明杰 吳栢森 林慶生 林麗華 吳秀蕊 劉裕昌 劉穎文 劉穎祥 劉筱娟 陳裕漳 王逸昕 柯彥頡 柯彥竹 柯萱庭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柯週仁
仉桂萍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0日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宇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書記官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