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54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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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35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354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11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補充被告甲○○之前科:「甲○○於97年1月間因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2年」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均引用如附件聲請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2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律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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