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5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伍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驗後淨重為0.52公克),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87年度營偵字第1412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扣得,該案業經同署檢察官於民國88年12月17日以88年度戒毒偵字第1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上開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民國99年4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281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見99聲沒249號偵卷第2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係違禁物無訛。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