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95號聲請人 郭玉婷 代理人 陳士綱 律師
陳德弘 律師聲請人 黃儒盛 相對人 陳麗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請准裁定停止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7314號裁定之強制執行程序。
二、查,相對人迄今尚未以任何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兩造間並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等情,有本院民事執行處查詢表在卷可憑。兩造間既尚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中,聲請人所欲停止之執行程序並不存在,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即與前開規定不符,應駁回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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