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3367號債權人 聖文森 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劉沛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彭建順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寶華銀行將系爭債權讓與予寶榮國際資融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公告。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