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重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原告 吳育賢 法定代理人 張毓穗
吳錫洲 被告 哈繼昇 上列被告哈繼昇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簡字第9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游欣怡法官劉芝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亦倫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