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871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是否請求連帶給付,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