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434號
法定代理人 鄭莒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4,630,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52,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書記官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