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補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台北市龍巖縣同鄉會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土地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
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8,763,440元(7125×
12200+178×9676+12×9676=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0第1項之規定,應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補
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調解之聲
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