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2號原告 呂勻茜 被告 蔡宗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38號判決無罪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於刑事審理期日陳明:後續附民請移送由民事庭審理,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蕭孝如法官吳孟宇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