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2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10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例及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判要旨參照)。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4所示各罪,前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521號、98年度訴字第32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有該判決書在卷可按。依前開說明,本件於定應執行刑時,即應審酌該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決定之,本院經審上述界限後,乃酌定如
主文所示。
三、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4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10款規定,應與前開有期徒刑部分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另聲請書附表編號1最後事實審法院誤載為嘉義地方法院;編號2、3所載之偵查案號均漏載97年度偵字第548號、886號、889號,97年度毒偵字第251號、第452號,98年度偵緝字第142號、98年度偵字第2345號;確定判決法院案號,均漏載98年度訴字第322號,均一併指明,並更正如本裁定附表。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周盈文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偵查機關年度│最後事實審│判決│確定判決之│確定│備註│││││日期│案號│法院││法院││││││││├─────┤├─────┤││││││││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法│││││││││法院之案號│日期│院之案號│日期││├──┼──┼───┼──┼──────┼─────┼──┼─────┼──┼────┤│1│槍砲│有期徒│95年│臺灣嘉義地方│臺灣高等法│96年│同左法院案│96年│││││刑3年│11月│法院檢察署95│院臺南分院│9月│號│11月│││││,併科│14日│年度偵字第82│96年度上訴│13日││22日│││││罰金新││33號│字第858號││││││││臺幣4│││││││││││萬元││││││││├──┼──┼───┼──┼──────┼─────┼──┼─────┼──┼────┤│2│贓物│有期徒│96年│臺灣宜蘭地方│臺灣宜蘭地│98年│臺灣宜蘭地│99年│與編號3││││刑6月│8月│法院檢察署97│方法院97年│12月│方法院97年│2月2│、4定應│││││5日│年度偵字第54│度訴字第52│11日│度訴字第52│4日│執行刑8││││││8、886、888│1號、98年││1號、98年││年。││││││、889,毒偵│度訴字第││度訴字第││││││││字第251、452│322號││322號││││││││,98年度偵緝│││││││││││字第142、98│││││││││││年度偵字第│││││││││││2345號││││││├──┼──┼───┼──┼──────┼─────┼──┼─────┼──┼────┤│3│贓物│有期徒│96年│同上│同上法院案│同上│同上│同上│與編號2││││刑4月│8月1││號││││、4定應│││││日││││││執行刑8│││││││││││年。│├──┼──┼───┼──┼──────┼─────┼──┼─────┼──┼────┤│4│強盜│有期徒│96年│同上│本院│99年│同左法院案│99年│與編號2││││刑7年4│8月││99年度上訴│4月2│號│5月│、3定應││││月│6日││字第464號│8日││21日│執行刑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