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0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又竊盜」之肆次記載,均應更正為「又竊盜,累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又竊盜」之四次記載,均顯係「又竊盜,累犯,」之繕寫錯誤,此觀諸原判決事實欄內已載明被告竊盜累犯之事實;理由欄內亦有被告累犯加重其刑之記載即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宗哲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