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秩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板秩字第303號

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被移送人 陳肖川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0

年12月9日以新北警峽刑字第110364434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肖川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

。扣案之彈簧刀壹把、藍波刀壹把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0年11月29日19時05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前。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彈簧刀

   壹把、藍波刀壹把)。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扣案之彈簧刀、藍波刀各壹把可證。

(三)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可佐。

三、扣案之彈簧刀、藍波刀各壹把係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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