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56號上訴人 徐文祥 被上訴人 徐金夫
徐清宏 徐發海 徐正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收受裁定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叁佰陸拾陸元,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2日送達上訴人,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書記官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