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9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48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胡念祖

陸軍蘭陽地區指揮部(宜蘭三星○○00000○○○)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60,87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胡念祖於民國112年5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5月5日起至民國119年5月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2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7月2日止累計160,875元正未給付,其中155,075元為本金;5,708元為利息;9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孫家豪

利息:

附表(利息)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948號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55075元

胡念祖

自114年7月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23%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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