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8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8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87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林永發 債務人 董榮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零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肆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一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個月時,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個月時,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自逾期之日起以三個月為計算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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