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6493號債權人 莊耘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修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王修丞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狀末有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不得以影印或指印代替)。
三、提出對債務人明確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如借據、匯款單等)。
四、表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抑或民國112年6月5日。
五、表明請求之利率為何?(如未約定者,請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