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24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人餘命超過10年,其受扶養所需金額應超過新台幣(下同)百萬元,而未滿千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書記官姚啟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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