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五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詹宏明 住台北市○○○路○段○○○號被告乙○○住台北縣永和市○○街○○號
甲○○住台北縣永和市○○街○○號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楊志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李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