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27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2739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睿展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萬陸仟玖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書記官徐德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