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小字第182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玖仟柒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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