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疑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309號抗告人即聲明人 厲中興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疑義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犯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又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同法第405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抗告人即聲明人厲中興前因本院91年度上訴字第3123號竊盜案件聲明疑義及異議,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1日裁定駁回其聲明,抗告人復於同年月23日具狀抗告(按其書狀雖係記載「聲請」再議,惟觀其內容實已對本院上開駁回裁定表明不服之意,應以抗告處理)。茲抗告人所犯之前揭竊盜案件,乃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是其對本院上開所為裁定提起抗告,顯屬違背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林海祥法官林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