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697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務人 施佑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參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壹仟柒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三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