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2年度司養聲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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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2年司養聲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養聲字第218號聲請人 童本智 關係人 劉素珍
(生母)上聲請人聲請認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終止養父 童承源 (男,民國00年0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養子甲○○(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童承源之養子,因童承源已於民國83年5月13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童承源間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收養人、被收養人生母之戶籍謄本、收養人除戶謄本各1件為證,堪信屬實,且據聲請人到院陳明終止收養之原因,並無任何顯失公平之情形,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本裁定於確定時發生效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泰興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件認可終止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母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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