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2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8244號債權人 王伯群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朱誌謙 即 朱世雅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朱誌謙即朱世雅戶籍地址為高雄市○○區○○里○○0○0號,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