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丙○○住雲林
乙○○同右被告甲○○住雲林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四八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紀文勝法官陳婉玉法官劉為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