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409號

上訴人即

被告 胡存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桂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書記官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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