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917號聲請人 李育晏 訴訟代理人 曾錦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杰正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怡屏┌────────────────────────────────────────────────────────┐│附表:101年度除字第917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統一經建基金│11-D00-00-0000000-0│1│25000││││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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