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調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調字第56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秋華黃皓謙 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
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係請求相對人黃皓謙塗銷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
國104年4月10日經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以買賣為原因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黃秋華所有。惟查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皆經假扣押登記在案,相對人黃皓謙就該等
不動產之處分權受有限制,本件調解聲請請求相對人所為給
付乃相對人無權為之,自屬依法律關係之性質不能調解,爰
逕予駁回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書記官黃啓銓

更多裁判書